一、依據市府衛生局109年7月23日高市衛社字第10937230300號函辦理。
二、按「自殺防治法」第1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供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學校人員、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矯正機關人員、村(里)長、村(里)幹事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
三、上開責任人員可至系統(https://sps.mohw.gov.tw)申請帳號,並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含自殺企圖及自殺死亡)時於系統進行線上通報作業:
(一)請參閱系統之帳號註冊說明(如附件1)及通報流程說明(如附件2),或可於系統首頁下載運用。
(二)通報單須正確填寫必填欄位後,始可送出。
(三)請於得知個案相關資訊時,儘可能填寫所有欄位,若有現有欄位以外之其他資訊,則請於通報單最末之「備註」欄位填寫,以利衛生單位於接獲通報後可掌握案情、立即處理,並儘速聯繫個案進行關懷訪視。
四、另為因應系統僅受理自殺企圖及自殺死亡個案線上通報,而自殺係多元因素,需各網絡單位依下列原則共同防治:
(一)如接獲「自殺意念」個案時,請先行提供關懷及諮詢(商)、社福、醫療等相關輔導資源以降低其自殺風險。
(二)倘個案同時符合「高雄市政府自殺高風險個案轉介單」(如附件3)說明第一點所列標準者,請將該轉介單以紙本傳真(07-7132870)至市府衛生局進行關懷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