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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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高雄市新興區新興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10373062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41880266_11037306200A0C_ATTCH1.pdf)
主旨:有關配合衛生福利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公費疫苗接種,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教職員工及校內工作人員已完成第一劑接種者,如配合疫苗相關政策之規劃進行第二劑施打時,得否核予公假,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28075號函辦理。
二、查本局前於110年8月11日高市教人字第11035254000號函說明略以,為確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如期開學,屬第7序位接
種對象之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教職員工及校內工作人員,經學校進行接種COVID-19疫苗人員造冊作業並依限完成施打,其接種疫苗行為得由各校本權責認定與職務相關,得核予公假,並請各校依學校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本權責辦理假別核給事宜,合先敘明。
三、為讓學校學習環境更穩定,降低群聚感染風險,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教職員工及校內工作人員配合衛
生福利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公費疫苗接種規定,至公費疫苗預約平臺進行預約接種疫苗及施打,請各
校仍得依上開本局110年8月11日函就學校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本權責辦理假別核給事宜。
四、至疫苗接種後如有不良反應,仍可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110年5月5日起實施不支薪疫苗接種假以及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110年5月6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488號函等規定申請疫苗接種假,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此假別
者,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由學校支付。各校應留意人力運用情形,以維教學品質及學生受教權益。
五、檢附上開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本市公立幼兒園
副本:本局高中職教育科、國中教育科、國小教育科、幼兒教育科、特殊教育科、體育及衛生保健科、督學室、人事室(均紙本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