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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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高雄市新興區新興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10375209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41973110_11037520900A0C_ATTCH1.pdf)
 
主旨:配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家長如有親自照顧自主健康管理學童之需求者,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詳如說明,請協助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29052號函辦理。
二、家長如有親自照顧經衛生主管機關或檢疫人員開立加強自主健康管理或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之「12歲以下(意即未滿
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需求者,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
三、檢附上開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本市公立幼兒園
副本:本局高中職教育科、國中教育科、國小教育科、幼兒教育科、特殊教育科、體育及衛生保健科、督學室、人事室(均紙本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