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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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高雄市新興區新興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11306353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原函 (43482047_11130635300A0C_ATTCH2.pdf)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15條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後,教師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08889A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揭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教育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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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110008889A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15條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後,教師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相關事宜,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勞動部111年1 月18 日勞動條4 字第1110042356 號、第1110140034D號及第1110140008B號函辦理。
二、查性工法第2條規定:「(第1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2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
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33條、第34條、第38條及第38條之1之規定,不在此限……。」據上,自111年1月18日起,
現行相關教師法規如有與旨揭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及勞動部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教師請假規則修正
前,各學校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教師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
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至教師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