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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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高雄市新興區新興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11304714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43383000_11130471400A0C_ATTCH1.pdf、43383000_11130471400A0C_ATTCH2.pdf、3383000_11130471400A0C_ATTCH3.pdf、43383000_11130471400A0C_ATTCH4.pdf)


主旨:函轉配合公立學校教職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溯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應先行辦理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18日臺教人(四)字第1110000627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揭教育部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