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83001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
承辦單位:人事室
承辦人:許瓊文
電話:07-7995678#3147
傳真:07-7406665
電子信箱:estrella@kcg.gov.tw
受文者:高雄市新興區新興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11005158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原函 (43533723_11100515800A0C_ATTCH1.pdf)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因配合疫情加強防疫措施,其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建議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奉交下教育部111年1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11921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揭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本市立幼兒園
副本:本局各科室

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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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02-7736-7425
受文者:高雄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1192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因配合疫情加強防疫措施,其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建議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17日肺中指字第1104100106號函續辦。
二、為校園疫情控制需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解釋得以防疫照顧假作為防疫所需之特別應變措施,合先敘明。
三、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倘因縣市政府宣布停課、預防性停課、改採線上教學、暫停或延期辦理各類活動、或各類為因應疫情而採取之措施者,如COVID疫苗接種等,於前項情形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建請貴單位得宣布家長可申請防疫照顧假。
四、有關申請防疫照顧假對象之原則,建議如下:

(一)「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勞動部、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部終身教育司、綜合規劃司、本部國教署學前組、本部國教署高中組、本部國教署原特組、本部國教署國中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