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9條相關規定,為提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並應於完成前開訓練後,發給志願服務證書及服務紀錄冊,始得採計該類別時數。
二、承上,本局所轄各運用單位係屬教育類志工,請鼓勵所屬志工完成基礎訓與教育類特殊訓練,俾利採計教育服務時數。
三、108年度本局委辦旨揭訓練共計6場次,預估協助1,100名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課程並領取服務紀錄冊,訓練承辦學校與規劃辦理期程分別為:紅毛港國小(3月)、博愛國小(4月)、橋頭國小(6月底)、鼓山區中山國小(7月初)、大寮國小(10月底)、鎮昌國小(11或12月),詳請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