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108年5月3日高市教特字第10832981000號函(諒達)。
二、相關法規如下: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二)復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第1項第8款規定:「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三、本局近來於「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回覆填報系統/統計管理系統」審件時,查多所學校仍使用本局104年1月14日提供之「家長簽復學校之通知書(參考格式)」,惟該通知書已不再援用,爰請各校於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使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作為告知文件。

四、請各校確實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之規定辦理,以維護當事人權益。